“污点离职证明”违背法律精神!
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5岁的程序员戴翔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公司同意离职,我也按照要求填写了离职单并且递交了代码文档,为什么离职证明会写上这样?”
戴翔在成都交大创新大厦光谷创业咖啡孵化园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RS研发部门,担任JAVA工程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程序员。他离职之后,公司将离职证明张贴在门口的玻璃墙上,公司以外的人均可看阅。从戴翔提供的图片来看,名字、职务全部公之于众。10月17日,记者在该公司发现,戴翔的个人信息已被黑色粘胶遮挡。
“在IT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道。
戴翔应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主要开发以家用洗衣机为载体,用于家庭全自动洗鞋的产品,正准备为该产品开发一套程序。该公司老板告诉记者,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还是让公司内部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因为一份离职证明,让戴翔被新应聘的公司拒绝,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愤怒之下,他将手中的离职证明扯成了两半。
一份离职证明,能有效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资历、专业技能、经验水平,帮助劳动者有效获得就业机会。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次不愉快的辞职经历?
今年3月,35岁的刘越洋从别的公司跳槽到现在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RS开发部门的项目经理,任职后,他介绍了另外两名曾经的老同事加入了该部门,其中一人就是戴翔。
知力科技属于一家典型的创业公司,开发部门加项目经理一共只有6个人。
戴翔坦言,离职是出于对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满,“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而更让他们感到不满的是,以上三个要求公司均有所承诺,“但一直在拖,我看不到有实现那一天。”
记者在知力科技公司总经理陈力的电子邮件中看到,9月25日,刘越洋推荐到公司的员工王洪递交了离职申请,9月30日,在休假期间的刘越洋本人也递交了离职申请,而到了10月9日,戴翔又递交了离职申请。戴翔说,10月9日在递交离职申请后,10月10日再到公司,老板就抱走了服务器。
陈力告诉记者,公司让戴翔和王洪在10月10日填写离职交接单及刻录代码光盘,并约定在刘越洋10月12日上班后对两人的交接进行审核,公司再出具两人的离职证明。
不过,刘越洋以自己也递交了离职申请,已是待离职人员为由,不接受此项工作,于是,两人离职前的交接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给他们出具离职证明。
“我按照公司的要求交出了手上的工作,服务器被抱走,我无法再在公司上班,而没有离职证明我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戴翔感觉很委屈。“RS这个项目确实还没有完成,但公司既然这么爽快地答应了我的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要求该交的代码文档都交了。”
那为什么13号当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力说,“那天戴翔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翔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翔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一个开发团队6个人,一半的人离职,这个项目还怎么进行,基本就瘫痪了。”陈力说,对于3人的集体离职,公司进行了评估,考虑要将损失降到最小。“交接的目的是项目的延续,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导致项目的停滞。”
本案中,知力科技公司给戴翔开具的离职证明是否合法?戴翔该如何走出困境?
该公司给戴翔出具带有评价性的离职证明,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本案当中单位给戴翔出具的离职证明上显然带有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了评价,因此是不合法的。
戴翔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单位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就该热点问题,本律师发表观点如下: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离职后在其离职证明中做出主观臆断性的评价,造成戴翔的社会影响力降低并影响其人格权,这是对戴翔人格权的一种侵犯。
戴翔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该用人单位知力科技公司,请求在其负面影响范围内进行消除影响,否则可以请求知力科技公司进行赔偿,或者与知力科技公司协商重新出具证明,并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对戴翔的负面影响,以便戴翔重新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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