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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06-16    浏览:3 次    来自:本地代开工作收入证明公司

债权质押指的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那么什么是债券质押?其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又是什么呢?就让本站小编为大家解释以及了解一下什么是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债权质押的含义

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

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

2、对出质债权的拘束力;

3、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而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

当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

但值得注意的是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

因此,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的信息,希望这些债务纠纷法律的常识能对您目前的状况有所帮助,但是小编建议大家遇到问题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本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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